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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

發布時間:2022年12月14日


1994年7月5日第(di)(di)(di)八(ba)屆(jie)(jie)全國人民代表大(da)(da)會(hui)常(chang)務(wu)委(wei)員(yuan)會(hui)第(di)(di)(di)八(ba)次會(hui)議通過 根(gen)據2009年8月27日第(di)(di)(di)十一(yi)屆(jie)(jie)全國人民代表大(da)(da)會(hui)常(chang)務(wu)委(wei)員(yuan)會(hui)第(di)(di)(di)十次會(hui)議《關(guan)(guan)于(yu)修改(gai)(gai)部分法律(lv)(lv)的決定(ding)》第(di)(di)(di)一(yi)次修正(zheng) 根(gen)據2018年12月29日第(di)(di)(di)十三屆(jie)(jie)全國人民代表大(da)(da)會(hui)常(chang)務(wu)委(wei)員(yuan)會(hui)第(di)(di)(di)七(qi)次會(hui)議《關(guan)(guan)于(yu)修改(gai)(gai)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(lao)動法〉等(deng)七(qi)部法律(lv)(lv)的決定(ding)》第(di)(di)(di)二次修正(zheng))

 

目  錄

  第一章 總則

  第二(er)章 促(cu)進就業

  第三(san)章 勞動合(he)同(tong)(tong)和集體合(he)同(tong)(tong)

  第(di)四章(zhang) 工(gong)作時間和休息休假

  第五章 工資

  第(di)六(liu)章 勞動安(an)全(quan)衛生(sheng)

  第七章 女職工(gong)和未成年工(gong)特殊保護

  第八章 職業培訓

  第(di)九(jiu)章 社會保(bao)險和福利

  第十(shi)章 勞動爭議

  第十一(yi)章 監(jian)督檢查

  第(di)十二章 法律(lv)責任(ren)

  第十三章 附則

 

第一章 總則

 

  第一條 為了保(bao)護(hu)勞動者的(de)合法(fa)權益(yi),調整勞動關系(xi),建立和維(wei)護(hu)適應社(she)會(hui)主義(yi)市場經濟(ji)的(de)勞動制度,促(cu)進經濟(ji)發展和社(she)會(hui)進步,根(gen)據憲(xian)法(fa),制定本法(fa)。

  第二(er)條 在中華(hua)人民共和(he)國(guo)境內的企業、個體經濟(ji)組織(zhi)(以下統稱用人單位)和(he)與(yu)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,適用本法。

  國家機關(guan)、事(shi)業組織、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(lao)動合(he)同關(guan)系的勞(lao)動者(zhe),依照本法執行(xing)。

  第(di)三(san)條 勞動(dong)(dong)者(zhe)享(xiang)有(you)平等就業和(he)選擇職(zhi)業的(de)(de)權(quan)(quan)(quan)利(li)(li)、取(qu)得(de)勞動(dong)(dong)報酬的(de)(de)權(quan)(quan)(quan)利(li)(li)、休息休假的(de)(de)權(quan)(quan)(quan)利(li)(li)、獲得(de)勞動(dong)(dong)安全衛生(sheng)保護(hu)的(de)(de)權(quan)(quan)(quan)利(li)(li)、接受(shou)職(zhi)業技能(neng)培訓的(de)(de)權(quan)(quan)(quan)利(li)(li)、享(xiang)受(shou)社會保險和(he)福利(li)(li)的(de)(de)權(quan)(quan)(quan)利(li)(li)、提請勞動(dong)(dong)爭議處理的(de)(de)權(quan)(quan)(quan)利(li)(li)以及(ji)法律規(gui)定的(de)(de)其他(ta)勞動(dong)(dong)權(quan)(quan)(quan)利(li)(li)。

  勞(lao)動(dong)者應(ying)當完成勞(lao)動(dong)任務,提高(gao)職(zhi)業技能,執行勞(lao)動(dong)安全衛(wei)生(sheng)規(gui)程,遵守勞(lao)動(dong)紀(ji)律(lv)和職(zhi)業道德。

 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(shan)規章制度,保(bao)障勞(lao)(lao)動(dong)者享有勞(lao)(lao)動(dong)權利(li)和履(lv)行勞(lao)(lao)動(dong)義務。

  第五條 國家采取各種措(cuo)施,促(cu)進勞動就業,發展職(zhi)業教(jiao)育,制定勞動標(biao)準,調節(jie)社會收(shou)入(ru),完善社會保險,協調勞動關系,逐步提高(gao)勞動者的生活水平。

  第六條 國家提倡(chang)勞(lao)動(dong)者參加社(she)會義務勞(lao)動(dong),開展(zhan)勞(lao)動(dong)競(jing)賽和(he)合理化建議活(huo)動(dong),鼓勵(li)和(he)保護勞(lao)動(dong)者進(jin)行科學研究、技術革新和(he)發明(ming)創造(zao),表彰和(he)獎(jiang)勵(li)勞(lao)動(dong)模范和(he)先進(jin)工(gong)作(zuo)者。

  第(di)七條 勞動者有權依法參加和(he)組織工(gong)會。

  工會(hui)代表和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,依(yi)法獨(du)立自主地開(kai)展活動。

  第(di)八條(tiao) 勞動者(zhe)依照法律規(gui)定,通(tong)過職工大會、職工代表大會或(huo)者(zhe)其(qi)他形式,參(can)與民主管理或(huo)者(zhe)就保(bao)護勞動者(zhe)合(he)法權益與用(yong)人單位進行平等協商(shang)。

  第九條 國務院勞(lao)動(dong)行政部門主(zhu)管全(quan)國勞(lao)動(dong)工作。

  縣級以上地方人(ren)民(min)政府勞(lao)動(dong)行(xing)政部門主管本行(xing)政區域內的勞(lao)動(dong)工作。

 

第二章 促進就業

 

  第十條(tiao) 國家通過促進經濟和社會發(fa)展,創(chuang)造就業條(tiao)件,擴大就業機會。

  國家鼓(gu)勵企(qi)業(ye)(ye)、事(shi)業(ye)(ye)組織、社會團(tuan)體在法(fa)律(lv)、行政法(fa)規(gui)規(gui)定的(de)范圍(wei)內興辦(ban)產業(ye)(ye)或者拓展經(jing)營,增加就業(ye)(ye)。

  國(guo)家支(zhi)持勞動者自愿組織起來就業(ye)和從事個體經營實現就業(ye)。

  第(di)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,發展多種類型的職業介紹機構,提供就業服務(wu)。

  第十二條 勞動者(zhe)就業,不因民族、種族、性別、宗教信仰不同(tong)而(er)受(shou)歧視。

  第十三(san)條 婦(fu)女享有與(yu)男子平等(deng)的就(jiu)業權利。在錄(lu)用(yong)職工時,除國家(jia)規定的不(bu)適(shi)合婦(fu)女的工種或(huo)者(zhe)崗位外(wai),不(bu)得以性(xing)別為由(you)拒絕錄(lu)用(yong)婦(fu)女或(huo)者(zhe)提高對婦(fu)女的錄(lu)用(yong)標準。

  第十四條 殘疾人、少數民族(zu)人員(yuan)、退(tui)出(chu)現(xian)役的軍人的就(jiu)業,法(fa)律、法(fa)規(gui)(gui)有特別規(gui)(gui)定的,從其規(gui)(gui)定。

  第十五條 禁(jin)止(zhi)用(yong)人(ren)單位招用(yong)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(nian)人(ren)。

  文藝(yi)、體育(yu)和(he)特種工藝(yi)單位招(zhao)用(yong)未(wei)滿十六(liu)周歲的(de)未(wei)成(cheng)年人,必須遵守國家(jia)有(you)關規定,并保障(zhang)其接受(shou)義務教(jiao)育(yu)的(de)權(quan)利(li)。

 

第(di)三(san)章(zhang) 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

 

  第十(shi)六條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(yu)用人(ren)單位確(que)立勞動關系、明(ming)確(que)雙方權(quan)利和義務的協議。

  建立勞動關(guan)系應(ying)當訂立勞動合同。

  第十七條(tiao) 訂(ding)立和變更勞動(dong)合(he)同,應(ying)當遵循平等自愿、協商一致的原則,不得違反法(fa)律、行政(zheng)法(fa)規的規定。

  勞(lao)動合同依法(fa)訂立即具有法(fa)律約(yue)束力(li),當事人必須(xu)履行勞(lao)動合同規定的義務(wu)。

  第(di)十八條(tiao) 下列勞(lao)動合同(tong)無效(xiao):

  (一(yi))違(wei)反(fan)法(fa)律、行政法(fa)規的(de)勞動合同;

  (二(er))采取欺(qi)詐(zha)、威脅等(deng)手段訂立的勞動合(he)同。

  無(wu)效的勞(lao)動合同,從訂立的時候起,就沒有(you)法(fa)律約束力(li)。確認勞(lao)動合同部(bu)分(fen)無(wu)效的,如(ru)果不影響其余部(bu)分(fen)的效力(li),其余部(bu)分(fen)仍然有(you)效。

  勞動合同的無(wu)效,由勞動爭議(yi)仲裁委員會或者(zhe)人民(min)法院確(que)認。

  第十九條(tiao)(tiao) 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(mian)形式訂立,并具備以下條(tiao)(tiao)款:

  (一)勞(lao)動合同期(qi)限;

  (二)工作(zuo)內(nei)容;

  (三)勞動保護(hu)和勞動條件;

  (四(si))勞(lao)動報酬;

  (五)勞動紀律(lv);

  (六)勞動(dong)合同終止的條件;

  (七)違反勞(lao)動合(he)同的責(ze)任。

  勞動合同除(chu)前款(kuan)規定(ding)的(de)必備(bei)條(tiao)款(kuan)外(wai),當事(shi)人可(ke)以協商(shang)約定(ding)其他內容。

  第二(er)十條 勞(lao)動合同的(de)期(qi)(qi)限分為(wei)有固(gu)(gu)定(ding)期(qi)(qi)限、無(wu)固(gu)(gu)定(ding)期(qi)(qi)限和以完成一定(ding)的(de)工(gong)作(zuo)為(wei)期(qi)(qi)限。

  勞(lao)(lao)動(dong)者(zhe)在同(tong)(tong)一用(yong)人單位連(lian)續工作(zuo)滿十年以(yi)上,當事人雙方同(tong)(tong)意續延勞(lao)(lao)動(dong)合(he)同(tong)(tong)的,如果勞(lao)(lao)動(dong)者(zhe)提出訂立無(wu)固(gu)定期限的勞(lao)(lao)動(dong)合(he)同(tong)(tong),應當訂立無(wu)固(gu)定期限的勞(lao)(lao)動(dong)合(he)同(tong)(tong)。

  第二十一條 勞(lao)動合同可以約(yue)定試用期(qi)(qi)。試用期(qi)(qi)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。

  第二(er)十二(er)條 勞動合(he)(he)同當事人(ren)可以(yi)在勞動合(he)(he)同中約定保守用人(ren)單(dan)位(wei)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(xiang)。

  第二十三(san)條 勞動合(he)同期滿或(huo)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(he)同終止條件出(chu)現,勞動合(he)同即行終止。

  第(di)二十四(si)條(tiao) 經勞動合同(tong)當事人協商一(yi)致,勞動合同(tong)可(ke)以解除。

  第二十五(wu)條(tiao) 勞動者有下列(lie)情形之一的(de),用人單位可以解(jie)除勞動合同:

  (一)在試用(yong)期(qi)間被證(zheng)明不符合錄用(yong)條件的;

  (二)嚴(yan)重違反勞動紀(ji)律或者用(yong)人單位(wei)規(gui)章制度(du)的;

  (三)嚴(yan)重失職(zhi),營私舞弊,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(sun)害的(de);

  (四)被依法追究刑事(shi)責任的。

  第二十六條 有(you)下列(lie)情形(xing)之一的(de),用人(ren)單位(wei)可以解除勞(lao)動合同,但是應當(dang)提(ti)前三(san)十日以書面形(xing)式通知勞(lao)動者(zhe)本人(ren):

  (一)勞動(dong)者(zhe)患病(bing)或者(zhe)非因工負傷,醫療期滿后,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(you)用(yong)人單位另(ling)行安排的工作的;

  (二)勞(lao)動者不能勝(sheng)任工(gong)作(zuo)(zuo),經(jing)過培(pei)訓(xun)或者調整工(gong)作(zuo)(zuo)崗位,仍不能勝(sheng)任工(gong)作(zuo)(zuo)的;

  (三)勞動(dong)(dong)合(he)同(tong)(tong)訂(ding)立時所依據的(de)客觀情況發生重大(da)變(bian)化,致(zhi)使原勞動(dong)(dong)合(he)同(tong)(tong)無法履行(xing),經(jing)當事人(ren)協商(shang)不能就變(bian)更勞動(dong)(dong)合(he)同(tong)(tong)達(da)成協議的(de)。

  第(di)二十七條 用人(ren)單位(wei)瀕臨破(po)產進行(xing)法定整頓期間或(huo)者(zhe)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(nan),確(que)需裁減人(ren)員的,應當提前(qian)三十日向工(gong)會(hui)或(huo)者(zhe)全體職(zhi)工(gong)說明情況,聽取工(gong)會(hui)或(huo)者(zhe)職(zhi)工(gong)的意(yi)見,經向勞(lao)動行(xing)政部門報告后,可以裁減人(ren)員。

  用人單位依(yi)據(ju)本條(tiao)規定裁(cai)減(jian)人員(yuan),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(yuan)的(de),應當優先錄用被(bei)裁(cai)減(jian)的(de)人員(yuan)。

  第二(er)(er)(er)十(shi)(shi)八條(tiao) 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(er)(er)(er)十(shi)(shi)四條(tiao)、第二(er)(er)(er)十(shi)(shi)六條(tiao)、第二(er)(er)(er)十(shi)(shi)七(qi)條(tiao)的(de)規定解除勞動合(he)同的(de),應當依照國家有(you)關(guan)規定給予經濟補償。

  第二十九條 勞動(dong)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(de)(de),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(fa)第二十六條、第二十七條的(de)(de)規定解除勞動(dong)合(he)同(tong):

  (一)患職業(ye)病或者(zhe)因(yin)工負傷并被(bei)確認喪失或者(zhe)部分(fen)喪失勞動能(neng)力的(de);

  (二(er))患病或(huo)者負傷,在規定(ding)的(de)醫療(liao)期內的(de);

  (三)女職工在孕期(qi)、產期(qi)、哺(bu)乳期(qi)內(nei)的;

  (四)法律、行政法規(gui)規(gui)定(ding)的其他情形。

  第(di)三(san)十(shi)條(tiao) 用(yong)人單(dan)(dan)位(wei)解除勞動(dong)合同,工會(hui)認(ren)為(wei)不(bu)適當(dang)的,有權提出(chu)意見。如果用(yong)人單(dan)(dan)位(wei)違反法律(lv)、法規或者勞動(dong)合同,工會(hui)有權要求重新處理;勞動(dong)者申請(qing)仲(zhong)裁或者提起訴訟的,工會(hui)應當(dang)依法給予支持(chi)和幫助。

  第三十(shi)(shi)一條 勞動者(zhe)解除勞動合同(tong),應(ying)當提(ti)前(qian)三十(shi)(shi)日以書面形(xing)式通知用人單位(wei)。

 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(lie)情形(xing)之(zhi)一的,勞(lao)動(dong)者可以隨時(shi)通知(zhi)用人單位解除勞(lao)動(dong)合同:

  (一)在試用期內的;

  (二)用人(ren)(ren)單位以暴力、威脅或者非(fei)法(fa)限制人(ren)(ren)身自由的手(shou)段(duan)強迫勞動(dong)的;

  (三(san))用人單(dan)位未按照勞(lao)動合同約定支付勞(lao)動報酬或者提供勞(lao)動條件的。

  第三(san)十三(san)條 企業職(zhi)(zhi)(zhi)工(gong)(gong)(gong)一(yi)方與企業可以(yi)就勞動報(bao)酬、工(gong)(gong)(gong)作時間、休息休假、勞動安全(quan)衛生、保險福利(li)等事項,簽訂集體合同(tong)。集體合同(tong)草案應當提交職(zhi)(zhi)(zhi)工(gong)(gong)(gong)代(dai)表大會或者全(quan)體職(zhi)(zhi)(zhi)工(gong)(gong)(gong)討論通過。

  集體合同由(you)工(gong)會代(dai)表職工(gong)與企(qi)業簽(qian)訂(ding);沒有建立(li)工(gong)會的(de)企(qi)業,由(you)職工(gong)推舉的(de)代(dai)表與企(qi)業簽(qian)訂(ding)。

  第三十四條(tiao) 集(ji)體(ti)(ti)合同簽訂后(hou)應(ying)當報送勞動(dong)行政部門(men);勞動(dong)行政部門(men)自(zi)收(shou)到集(ji)體(ti)(ti)合同文本(ben)之(zhi)日起十五日內(nei)未提出(chu)異議的,集(ji)體(ti)(ti)合同即行生效。

  第三十五條 依法簽訂的(de)集體(ti)合同(tong)(tong)對企業(ye)和企業(ye)全體(ti)職工(gong)具有約束力。職工(gong)個人與企業(ye)訂立的(de)勞動合同(tong)(tong)中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(chou)等標準不得低于(yu)集體(ti)合同(tong)(tong)的(de)規(gui)定。

 

第四章 工作時間(jian)和(he)休(xiu)息休(xiu)假

 

  第三(san)十六條 國(guo)家實(shi)行勞動者每(mei)日(ri)工作時(shi)間(jian)不(bu)超過(guo)八小(xiao)(xiao)時(shi)、平(ping)均每(mei)周工作時(shi)間(jian)不(bu)超過(guo)四十四小(xiao)(xiao)時(shi)的(de)工時(shi)制(zhi)度(du)。

  第三十七條(tiao) 對實行計件(jian)工作的勞動者,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(tiao)規定的工時制度合(he)理確(que)定其勞動

定額和計件報酬(chou)標準。

  第三十(shi)八(ba)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(zheng)勞動者每周至少(shao)休息(xi)一日。

  第(di)三十(shi)九條 企業因生產特(te)點不能(neng)實行本法第(di)三十(shi)六條、第(di)三十(shi)八條規定的,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,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(xi)辦法。

  第四十條(tiao) 用(yong)人單(dan)位在(zai)下列節日(ri)期間(jian)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(jia):

  (一)元旦;

  (二)春節;

  (三)國(guo)際(ji)勞(lao)動節;

  (四)國慶節;

  (五(wu))法律、法規規定的其(qi)他休假(jia)節日。

  第四十一條(tiao) 用(yong)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(xu)要,經與工(gong)會和勞動(dong)者協商后(hou)可以延長工(gong)作時(shi)(shi)間,一般每日不得(de)超(chao)過(guo)一小(xiao)(xiao)時(shi)(shi);因特(te)殊原因需(xu)要延長工(gong)作時(shi)(shi)間的(de),在保(bao)障勞動(dong)者身體健康的(de)條(tiao)件下延長工(gong)作時(shi)(shi)間每日不得(de)超(chao)過(guo)三小(xiao)(xiao)時(shi)(shi),但是每月不得(de)超(chao)過(guo)三十六小(xiao)(xiao)時(shi)(shi)。

  第四(si)(si)十(shi)二條 有下(xia)列情形之一的,延長工作(zuo)時(shi)間不受本(ben)法第四(si)(si)十(shi)一條規定(ding)的限制:

  (一)發(fa)生自然災害、事(shi)故(gu)或者因其(qi)他原因,威脅(xie)勞動者生命健康(kang)和財(cai)產安(an)全,需(xu)要(yao)緊急處理(li)的;

  (二)生產設備、交(jiao)通運輸線路、公共設施(shi)發生故障,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,必須及時搶修的;

  (三)法律、行政法規規定(ding)的其他情形。

 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(wei)不得違反(fan)本法規定延長(chang)勞動者的工作時(shi)間。

  第四十(shi)四條 有下列(lie)情形之一的,用人(ren)單位應當按照(zhao)下列(lie)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(chang)工(gong)作時間工(gong)資的工(gong)資報酬(chou):

  (一(yi))安排勞(lao)動者延長(chang)工作時間(jian)的(de)(de),支付不低于工資(zi)的(de)(de)百分之一(yi)百五十的(de)(de)工資(zi)報(bao)酬;

  (二(er))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(neng)安排補休的,支付(fu)不低(di)于工資的百分(fen)之二(er)百的工資報酬(chou);

  (三)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(de),支付不低于工資的(de)百分之三百的(de)工資報(bao)酬。

  第四十五條 國家(jia)實行帶(dai)薪(xin)年休假制度。

  勞動者連續(xu)工作一年以上(shang)的,享受帶薪年休假。具體(ti)辦法(fa)由國務(wu)院規定。

 

第五章 工資

 

  第四十六條(tiao) 工(gong)資(zi)分配(pei)應當遵循按(an)勞(lao)分配(pei)原(yuan)則,實行(xing)同(tong)工(gong)同(tong)酬。

  工資水(shui)平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提高。國家對工資總量實行宏觀調控。

  第(di)四十(shi)七(qi)條 用人單(dan)(dan)位根據(ju)本單(dan)(dan)位的(de)生產經營特點和(he)經濟效益,依(yi)法(fa)自(zi)主確定本單(dan)(dan)位的(de)工(gong)資分(fen)配方(fang)式和(he)工(gong)資水平(ping)。

  第四十八條(tiao) 國家實行最低(di)工資保障制度。最低(di)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、自治區、直轄(xia)市人民政府規(gui)定,報國務院備(bei)案。

  用(yong)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(zi)不得(de)低于當(dang)地最低工資(zi)標準。

  第四十九(jiu)條 確定和調整(zheng)最(zui)低工資標準(zhun)應(ying)當(dang)綜合參考下列因素:

  (一(yi))勞動者本人及平均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(huo)費用;

  (二)社會平均(jun)工資水平;

  (三)勞動生產(chan)率;

  (四)就業狀況;

  (五)地區之間經(jing)濟發展水平的差(cha)異。

  第五(wu)十條 工(gong)資應當以貨幣(bi)形式(shi)按月支(zhi)付給勞動者本人(ren)。不得克扣或者無(wu)故拖(tuo)欠勞動者的(de)工(gong)資。

  第五十一條 勞動者在法定休假(jia)日和婚喪假(jia)期(qi)間以及依法參加社(she)會活動期(qi)間,用(yong)人單位(wei)應當依法支付工資。

 

第六章 勞動安全衛生

 

  第五十二條(tiao) 用人單位必須建立、健全勞動(dong)(dong)安(an)全衛生制度,嚴(yan)格(ge)執行國家勞動(dong)(dong)安(an)全衛生規(gui)程和標準,對勞動(dong)(dong)者進行勞動(dong)(dong)安(an)全衛生教育,防止勞動(dong)(dong)過程中的事故(gu),減少(shao)職業危害(hai)。

  第五十三條 勞動安(an)全衛生(sheng)設(she)施必須符合國家規定(ding)的標準。

  新建(jian)、改建(jian)、擴建(jian)工(gong)程的勞動安全(quan)衛生設施必須與主體工(gong)程同時設計、同時施工(gong)、同時投(tou)入生產和使用。

  第五十四條(tiao)(tiao) 用(yong)人單(dan)位必須為勞(lao)(lao)(lao)動者(zhe)提(ti)供符合國家規(gui)定的勞(lao)(lao)(lao)動安全衛生條(tiao)(tiao)件和必要的勞(lao)(lao)(lao)動防(fang)護(hu)用(yong)品(pin),對(dui)從事有(you)職業(ye)危害作業(ye)的勞(lao)(lao)(lao)動者(zhe)應當定期進(jin)行健康檢查。

  第(di)五(wu)(wu)十(shi)五(wu)(wu)條 從事特(te)種(zhong)(zhong)作(zuo)業(ye)(ye)的(de)勞動(dong)者必須經過專門培訓(xun)并(bing)取(qu)得特(te)種(zhong)(zhong)作(zuo)業(ye)(ye)資(zi)格。

  第(di)五(wu)十六(liu)條 勞(lao)動者在(zai)勞(lao)動過程中(zhong)必須嚴(yan)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。

  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(hui)、強(qiang)令(ling)冒險作業,有權拒(ju)絕(jue)執(zhi)行;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(wei),有權提出批評、檢舉和控告。

  第五十(shi)七條 國家建立傷亡(wang)事故和(he)職(zhi)業(ye)病(bing)統計報告和(he)處理(li)制度。縣級以(yi)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(dong)行政部門(men)、有關部門(men)和(he)用人單位應當(dang)依法對(dui)勞動(dong)者在(zai)勞動(dong)過程中發生的(de)傷亡(wang)事故和(he)勞動(dong)者的(de)職(zhi)業(ye)病(bing)狀況,進行統計、報告和(he)處理(li)。

 

第七(qi)章(zhang) 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(shu)保護

 

  第五(wu)十八(ba)條 國家(jia)對女職(zhi)工(gong)和未成年(nian)工(gong)實行特殊勞動保護。

  未(wei)成(cheng)年工是指(zhi)年滿十(shi)六周(zhou)歲(sui)未(wei)滿十(shi)八周(zhou)歲(sui)的勞動(dong)者。

  第五十九條 禁止(zhi)安排女職(zhi)工從(cong)(cong)事礦山井下(xia)、國家規定(ding)的(de)第四級體力勞(lao)動(dong)強度(du)的(de)勞(lao)動(dong)和其他禁忌從(cong)(cong)事的(de)勞(lao)動(dong)。

  第六十條 不(bu)得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(gao)處(chu)、低(di)溫、冷(leng)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(san)級體力(li)勞(lao)動強(qiang)度的勞(lao)動。

  第(di)六(liu)十一條 不(bu)得安排(pai)女職(zhi)工在懷(huai)孕(yun)(yun)期間(jian)從(cong)事國家規定的第(di)三級(ji)體力勞(lao)(lao)(lao)動(dong)強度的勞(lao)(lao)(lao)動(dong)和(he)孕(yun)(yun)期禁忌(ji)從(cong)事的勞(lao)(lao)(lao)動(dong)。對懷(huai)孕(yun)(yun)七個月(yue)以上的女職(zhi)工,不(bu)得安排(pai)其(qi)延長工作時間(jian)和(he)夜班勞(lao)(lao)(lao)動(dong)。

  第(di)六十二條(tiao) 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(jiu)十天的產假。

  第(di)六(liu)十三條 不得(de)安排女職工(gong)在哺乳未滿(man)一周歲的(de)嬰(ying)兒期(qi)間從(cong)事國(guo)家規定的(de)第(di)三級體力勞動(dong)強度的(de)勞動(dong)和哺乳期(qi)禁忌從(cong)事的(de)其他勞動(dong),不得(de)安排其延長工(gong)作(zuo)時間和夜班勞動(dong)。

  第六十(shi)四條(tiao) 不得(de)安排(pai)未成年工從(cong)事礦山(shan)井下、有毒有害、國(guo)家規定(ding)的(de)(de)第四級體力勞(lao)動強度的(de)(de)勞(lao)動和其他禁忌從(cong)事的(de)(de)勞(lao)動。

  第六(liu)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(ying)當對未成(cheng)年工定(ding)期(qi)進行健(jian)康檢查。

 

第八章 職業培訓

 

  第(di)六十六條 國家通過各(ge)種途徑(jing),采取各(ge)種措施,發展職(zhi)(zhi)業培訓事業,開發勞(lao)(lao)動者(zhe)的(de)職(zhi)(zhi)業技能(neng)(neng),提(ti)高勞(lao)(lao)動者(zhe)素質,增強勞(lao)(lao)動者(zhe)的(de)就業能(neng)(neng)力和工作(zuo)能(neng)(neng)力。

  第(di)六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發展(zhan)職業(ye)培訓納入社(she)(she)會經濟發展(zhan)的規劃,鼓勵(li)和支(zhi)持有(you)條件的企業(ye)、事(shi)業(ye)組織、社(she)(she)會團體和個人進(jin)行各種形(xing)式的職業(ye)培訓。

  第六十八條 用人單(dan)位應當建立職業培訓制(zhi)度(du),按照國(guo)家(jia)規定提取和使用職業培訓經(jing)費,根據本單(dan)位實際,有計(ji)劃地對勞動者進行職業培訓。

  從事技術工種的勞動者,上崗前必須經過(guo)培訓。

  第六十九條 國(guo)家確(que)定職(zhi)業(ye)分類,對規定的職(zhi)業(ye)制定職(zhi)業(ye)技(ji)能標準,實(shi)行(xing)職(zhi)業(ye)資格(ge)證書制度(du),由經備案的考核鑒定機構負責對勞動者實(shi)施職(zhi)業(ye)技(ji)能考核鑒定。

 

第九章 社會(hui)保險和福利

 

  第七十(shi)條(tiao) 國家發(fa)展社(she)會(hui)保(bao)險(xian)事業,建(jian)立社(she)會(hui)保(bao)險(xian)制度,設立社(she)會(hui)保(bao)險(xian)基金,使勞(lao)動者在(zai)年老、患病(bing)、工傷、失(shi)業、生育等情況(kuang)下(xia)獲得幫助和補(bu)償。

  第七十一條 社(she)會保險水平應(ying)當與社(she)會經(jing)濟發展水平和(he)社(she)會承(cheng)受能力相適應(ying)。

  第七十(shi)二(er)條(tiao) 社(she)會保險(xian)基金(jin)按照保險(xian)類(lei)型確定資金(jin)來源,逐步(bu)實行社(she)會統籌。用人單位和勞動(dong)者(zhe)必(bi)須依法參加社(she)會保險(xian),繳納社(she)會保險(xian)費。

  第七十三(san)條 勞動(dong)者在下列(lie)情形(xing)下,依法享受社會保險(xian)待(dai)遇:

  (一)退休;

  (二(er))患病、負傷;

  (三)因工(gong)傷(shang)殘或(huo)者(zhe)患職業病;

  (四)失業;

  (五)生育。

  勞(lao)動者死亡后,其(qi)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(jin)貼。

  勞動者享受社(she)會(hui)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(biao)準由法(fa)(fa)律、法(fa)(fa)規規定。

  勞(lao)動者享受的社會保(bao)險(xian)金(jin)必須按時足額(e)支付。

  第七十四(si)條 社會(hui)保(bao)險(xian)基金經辦機構(gou)依照法(fa)律規(gui)定收(shou)支(zhi)、管理和運營社會(hui)保(bao)險(xian)基金,并負有使社會(hui)保(bao)險(xian)基金保(bao)值(zhi)增(zeng)值(zhi)的責任。

  社(she)會保險基金(jin)監督(du)機(ji)構依照法律規定,對社(she)會保險基金(jin)的(de)收支、管理(li)和運營實施監督(du)。

  社(she)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(gou)和社(she)會保險基金監督(du)機構(gou)的設立和職能由法律規定。

 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(bu)得(de)挪用社會保險(xian)基金。

  第七(qi)十五(wu)條(tiao) 國(guo)家鼓勵(li)用(yong)人單(dan)位根據(ju)本單(dan)位實際(ji)情況為(wei)勞動者建立(li)補充保險。

  國家提倡勞動(dong)者個人(ren)進行儲蓄性(xing)保險。

  第七十六條 國家發展社會福利(li)事業,興建(jian)公共(gong)福利(li)設施,為勞動者休息、休養和療養提(ti)供條件。

  用人(ren)單位應(ying)當創造條(tiao)件(jian),改善集體(ti)福(fu)利,提高勞動者(zhe)的(de)福(fu)利待遇。

 

第十章 勞動爭議

 

  第七(qi)十七(qi)條 用人單位(wei)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,當(dang)事(shi)人可以依法申請(qing)調解、仲(zhong)裁、提(ti)起訴訟(song),也可以協商(shang)解決。

  調解原則適用于仲裁(cai)和訴訟程(cheng)序。

  第七十八條 解決勞動爭議,應當(dang)(dang)根(gen)據(ju)合法、公正、及時處理的原(yuan)則(ze),依法維護勞動爭議當(dang)(dang)事人的合法權益。

  第七十九條 勞(lao)動爭議發生后,當(dang)(dang)事人(ren)可(ke)(ke)以(yi)(yi)向(xiang)本(ben)單位勞(lao)動爭議調解委(wei)員(yuan)會申(shen)請調解;調解不(bu)(bu)成,當(dang)(dang)事人(ren)一方(fang)要求仲裁(cai)(cai)的(de),可(ke)(ke)以(yi)(yi)向(xiang)勞(lao)動爭議仲裁(cai)(cai)委(wei)員(yuan)會申(shen)請仲裁(cai)(cai)。當(dang)(dang)事人(ren)一方(fang)也可(ke)(ke)以(yi)(yi)直接向(xiang)勞(lao)動爭議仲裁(cai)(cai)委(wei)員(yuan)會申(shen)請仲裁(cai)(cai)。對仲裁(cai)(cai)裁(cai)(cai)決(jue)不(bu)(bu)服的(de),可(ke)(ke)以(yi)(yi)向(xiang)人(ren)民法(fa)院提起(qi)訴(su)訟。

  第八十(shi)條 在用人單位(wei)內,可以設(she)立勞(lao)動爭議調(diao)解(jie)委員會(hui)(hui)。勞(lao)動爭議調(diao)解(jie)委員會(hui)(hui)由(you)職(zhi)工(gong)代(dai)表(biao)(biao)(biao)、用人單位(wei)代(dai)表(biao)(biao)(biao)和(he)工(gong)會(hui)(hui)代(dai)表(biao)(biao)(biao)組成。勞(lao)動爭議調(diao)解(jie)委員會(hui)(hui)主任由(you)工(gong)會(hui)(hui)代(dai)表(biao)(biao)(biao)擔任。

  勞動爭議經調解達成協議的,當事人應當履行。

  第(di)八十一條(tiao) 勞(lao)動爭議(yi)仲(zhong)裁(cai)委員會(hui)由勞(lao)動行(xing)政部門代(dai)表、同級(ji)工會(hui)代(dai)表、用人單(dan)位方面的代(dai)表組(zu)成。勞(lao)動爭議(yi)仲(zhong)裁(cai)委員會(hui)主任由勞(lao)動行(xing)政部門代(dai)表擔任。

  第八十二條 提出(chu)仲(zhong)(zhong)裁(cai)(cai)要求(qiu)的(de)一方(fang)應當(dang)自勞動爭議(yi)發生(sheng)之日起六(liu)十日內(nei)向勞動爭議(yi)仲(zhong)(zhong)裁(cai)(cai)委(wei)員會提出(chu)書面申請(qing)。仲(zhong)(zhong)裁(cai)(cai)裁(cai)(cai)決(jue)一般應在收(shou)到仲(zhong)(zhong)裁(cai)(cai)申請(qing)的(de)六(liu)十日內(nei)作出(chu)。對仲(zhong)(zhong)裁(cai)(cai)裁(cai)(cai)決(jue)無(wu)異議(yi)的(de),當(dang)事人必須履行。

  第八十三條(tiao) 勞動(dong)爭議(yi)當事(shi)人(ren)(ren)對仲裁(cai)裁(cai)決(jue)不服(fu)的,可以自收到仲裁(cai)裁(cai)決(jue)書(shu)之日起十五日內(nei)向(xiang)人(ren)(ren)民法院(yuan)提(ti)起訴訟。一方當事(shi)人(ren)(ren)在(zai)法定(ding)期限內(nei)不起訴又不履(lv)行(xing)(xing)仲裁(cai)裁(cai)決(jue)的,另一方當事(shi)人(ren)(ren)可以申請(qing)人(ren)(ren)民法院(yuan)強制執行(xing)(xing)。

  第八(ba)十(shi)四條 因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爭(zheng)議(yi),當(dang)事人協(xie)商解決不成的,當(dang)地(di)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(men)可(ke)以組織有關各方協(xie)調處理。

  因履(lv)行(xing)集體合(he)同發生爭議(yi),當(dang)事人(ren)協商解決(jue)不成的,可以(yi)向勞動爭議(yi)仲裁(cai)(cai)(cai)委員會申(shen)請仲裁(cai)(cai)(cai);對仲裁(cai)(cai)(cai)裁(cai)(cai)(cai)決(jue)不服的,可以(yi)自收到仲裁(cai)(cai)(cai)裁(cai)(cai)(cai)決(jue)書(shu)之日(ri)起十(shi)五日(ri)內向人(ren)民法院提起訴訟(song)。

 

第十一章 監督檢查

 

  第(di)八十五條 縣級(ji)以上各(ge)級(ji)人民政府勞(lao)動(dong)(dong)行政部(bu)門依(yi)法(fa)(fa)對(dui)(dui)用人單位遵守(shou)勞(lao)動(dong)(dong)法(fa)(fa)律(lv)(lv)、法(fa)(fa)規的情況進行監(jian)督檢查,對(dui)(dui)違反(fan)勞(lao)動(dong)(dong)法(fa)(fa)律(lv)(lv)、法(fa)(fa)規的行為有權制止,并(bing)責令改(gai)正。

  第八(ba)十六條 縣級以(yi)上各級人民(min)政府勞(lao)動(dong)(dong)行(xing)(xing)政部(bu)門監督(du)檢查(cha)人員執(zhi)行(xing)(xing)公(gong)務,有權進入(ru)用人單位了解執(zhi)行(xing)(xing)勞(lao)動(dong)(dong)法(fa)律、法(fa)規的(de)情況,查(cha)閱必(bi)要(yao)的(de)資(zi)料,并對勞(lao)動(dong)(dong)場所進行(xing)(xing)檢查(cha)。

  縣級以上(shang)各(ge)級人民政府(fu)勞(lao)動行(xing)政部門監督檢查人員執行(xing)公(gong)(gong)務,必須(xu)出示證件,秉公(gong)(gong)執法(fa)并遵守有關規定(ding)。

  第八十(shi)七條 縣級以上各(ge)級人民政府有(you)關部門在各(ge)自職責(ze)范圍內,對(dui)用人單位遵(zun)守勞動法(fa)律(lv)、法(fa)規的情況進行監督。

  第八(ba)十八(ba)條 各級(ji)工(gong)會依(yi)法維護(hu)勞(lao)動者的合(he)法權益,對用(yong)人單位遵守勞(lao)動法律、法規的情況(kuang)進行監督(du)。

  任(ren)何(he)組織和個(ge)人對于違反勞動法律、法規的行(xing)為有權檢舉和控告(gao)。

 

第十二章 法律責任

 

  第(di)八十九條 用(yong)人單位制定的勞(lao)動(dong)規章制度違反(fan)法律、法規規定的,由(you)勞(lao)動(dong)行(xing)政部門給(gei)予警告(gao),責令改正;

對勞動者(zhe)造成損害的,應當承擔賠償責任(ren)。

  第九十條 用人單位(wei)違反本法規定,延長勞動(dong)者工(gong)作時間的,由勞動(dong)行(xing)政部門給予警告,責令改正,并可以處以罰(fa)款。

  第九十(shi)一(yi)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(lao)動者合(he)法權(quan)益情形(xing)之一(yi)的(de),由勞(lao)動行政部門(men)責令(ling)支(zhi)(zhi)付(fu)勞(lao)動者的(de)工資報(bao)酬、經濟補(bu)償(chang)(chang),并可(ke)以責令(ling)支(zhi)(zhi)付(fu)賠償(chang)(chang)金:

  (一)克扣(kou)或(huo)者無故(gu)拖欠勞動(dong)者工資的;

  (二(er))拒不(bu)支付勞(lao)動(dong)者延長工作時(shi)間工資(zi)報酬(chou)的;

  (三)低于當(dang)地最低工資標準(zhun)支付勞動者工資的(de);

  (四)解除勞動(dong)合同后,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(dong)者經濟補(bu)償的。

  第九十二條(tiao) 用(yong)人單(dan)位的(de)(de)勞(lao)(lao)動(dong)安全設(she)施和(he)勞(lao)(lao)動(dong)衛生(sheng)條(tiao)件(jian)不(bu)(bu)符合國家規(gui)定或(huo)者(zhe)未向勞(lao)(lao)動(dong)者(zhe)提供必要(yao)的(de)(de)勞(lao)(lao)動(dong)防護用(yong)品和(he)勞(lao)(lao)動(dong)保(bao)護設(she)施的(de)(de),由勞(lao)(lao)動(dong)行(xing)政部門或(huo)者(zhe)有關(guan)部門責令改正,可以(yi)處以(yi)罰款(kuan);情節嚴重(zhong)的(de)(de),提請縣(xian)級以(yi)上人民政府決定責令停產(chan)整頓;對(dui)事(shi)故隱患(huan)不(bu)(bu)采取措施,致使發生(sheng)重(zhong)大事(shi)故,造成勞(lao)(lao)動(dong)者(zhe)生(sheng)命和(he)財產(chan)損失的(de)(de),對(dui)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(guan)規(gui)定追究刑事(shi)責任。

  第九十三條 用人單位強令勞動者違(wei)章冒險作業(ye),發生重大(da)傷亡(wang)事故,造成嚴重后果(guo)的,對責(ze)任人員依(yi)法(fa)追究刑事責(ze)任。

  第九十四條 用(yong)(yong)人單位非法招用(yong)(yong)未滿(man)十六周歲的(de)未成年人的(de),由勞動行政(zheng)部(bu)門責(ze)令(ling)改(gai)正,處以(yi)罰款;情節(jie)嚴重的(de),由市場監督管理部(bu)門吊銷營業執照。

  第九(jiu)十(shi)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(ben)法對女職工和未(wei)成(cheng)(cheng)年(nian)工的保護規定,侵(qin)害(hai)其合法權益的,由勞動行政(zheng)部門責(ze)(ze)令改正,處以(yi)罰款;對女職工或者未(wei)成(cheng)(cheng)年(nian)工造成(cheng)(cheng)損害(hai)的,應當(dang)承擔賠償責(ze)(ze)任。

  第九十(shi)六條 用人(ren)單位有下列行為(wei)之一,由公安(an)機關對責任(ren)(ren)人(ren)員處以十(shi)五日以下拘(ju)留(liu)、罰款或(huo)者警告;構(gou)成犯罪的,對責任(ren)(ren)人(ren)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(ren)(ren):

  (一)以暴力、威脅或者(zhe)非(fei)法(fa)限(xian)制人身自(zi)由(you)的手段強迫(po)勞動(dong)的;

  (二)侮(wu)辱、體罰、毆打、非法(fa)搜查和拘禁勞動者的。

  第九十(shi)七條 由于(yu)用(yong)人單位的原(yuan)因訂立的無效合同,對勞(lao)動者造成損(sun)害的,應當承擔賠償責(ze)任。

  第(di)九(jiu)十(shi)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(ben)法規定的條件解(jie)除勞動(dong)(dong)合同(tong)或者(zhe)故意拖延(yan)不(bu)訂(ding)立勞動(dong)(dong)合同(tong)的,由勞動(dong)(dong)行政(zheng)部(bu)門責令改正(zheng);對勞動(dong)(dong)者(zhe)造成損害(hai)的,應當承擔賠償責任。

  第(di)九(jiu)十九(jiu)條 用(yong)(yong)(yong)人(ren)單(dan)位招用(yong)(yong)(yong)尚(shang)未解除(chu)勞動合同的勞動者(zhe),對原用(yong)(yong)(yong)人(ren)單(dan)位造成(cheng)經濟損(sun)失(shi)的,該用(yong)(yong)(yong)人(ren)單(dan)位應當依法承擔連(lian)帶賠償(chang)責任。

  第一(yi)百條 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(de),由勞動行政部(bu)門(men)責令其(qi)限期(qi)繳納;逾期(qi)不繳的(de),可(ke)以(yi)加收滯納金。

  第一百(bai)零(ling)一條 用人(ren)(ren)單位(wei)無理阻(zu)撓(nao)勞動行政部門、有關部門及(ji)其工(gong)作人(ren)(ren)員(yuan)行使監督(du)檢(jian)查權,打擊報復(fu)舉報人(ren)(ren)員(yuan)的,由勞動行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處以罰款;構成犯罪的,對責任(ren)(ren)人(ren)(ren)員(yuan)依(yi)法(fa)追(zhui)究刑事(shi)責任(ren)(ren)。

  第(di)一百零二條 勞動者(zhe)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(jie)除勞動合(he)同(tong)或者(zhe)違反勞動合(he)同(tong)中約(yue)定的保密(mi)事項,對(dui)用(yong)人(ren)單(dan)位造成經濟損失的,應當(dang)依法承擔賠償責任(ren)。

  第一百零(ling)三條 勞動行(xing)政部門或者(zhe)有關(guan)部門的(de)工作人員濫用職(zhi)權(quan)、玩忽(hu)職(zhi)守(shou)、徇私舞弊,構(gou)成犯(fan)(fan)罪的(de),依(yi)法追究刑事責任;不構(gou)成犯(fan)(fan)罪的(de),給予行(xing)政處分。

  第(di)一百零四條(tiao) 國家工作人(ren)員和(he)社會(hui)保險基(ji)金經(jing)辦機構(gou)的工作人(ren)員挪(nuo)用社會(hui)保險基(ji)金,構(gou)成犯(fan)罪的,依法(fa)追究(jiu)刑事責任。

  第一(yi)百零(ling)五條(tiao) 違(wei)反本法(fa)規(gui)(gui)定侵害勞動(dong)者合(he)法(fa)權益(yi),其他法(fa)律、行政法(fa)規(gui)(gui)已規(gui)(gui)定處罰的,依照該法(fa)律、行政法(fa)規(gui)(gui)的規(gui)(gui)定處罰。

 

第十三章 附則

 

  第一百零六條(tiao) 省(sheng)、自(zi)治(zhi)區(qu)、直轄市人民政府根(gen)據本法(fa)和本地(di)區(qu)的實際情況(kuang),規定勞動合同制度(du)的實施步(bu)驟(zou),報國務院備案。

  第一百零七條 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(qi)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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